山东经济开发区总部经济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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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以总部经济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不含附加)、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即上缴所得税额的28%)、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即上缴增值税额的35%)由区财政分别按年纳税额的一定比例安排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或经营。具体标准为: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下按30%安排;5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下同)按40%安排;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下同)按45%安排;500万以上按50%安排。总部经济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原则上按年兑现,但经区政府同意按季度或月兑现的,按纳税额档次确定兑现比例,年终再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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